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強化要素保障和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深化產業用地市場化配置改革,加快推進高新高端產業和創新型企業、科創機構集聚發展,提高產業用地土地利用效率,經研究,現就支持全市新型工業用地(M0)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內涵
新型工業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檢測、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及其配套設施的用地。
新型工業用地(M0)項目用房包括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產業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項目生產、研發、設計、測試、小試、中試、勘察、檢驗檢測等功能用房;配套用房是指為滿足職住平衡、新型工業配套等需求修建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房。
新型工業用地(M0)是在《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規定的“工業用地(M1、M2、M3)”類別下,增設“新型工業用地(M0)”。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備注為新型工業用地。
二、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全市行政管理范圍。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長江新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是新型工業用地(M0)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落實本轄區內新型工業用地(M0)管理工作,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
三、規劃管理
(一)新型工業用地(M0)分為新供應和已供地調整兩種類型。各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新型工業用地(M0)空間布局方案,新供應新型工業用地(M0)原則上應當符合空間布局方案。
(二)規劃工業用地(M1、M2、M3)可完全兼容新型工業用地(M0),并直接應用于規劃管理。經各區認定符合新型工業用地(M0)產業發展要求的項目,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可按照兼容方式辦理規劃手續,各區憑履約監管協議在規劃管理“一張圖”中予以備案;其他用地轉為新型工業用地(M0),按照《武漢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規定》(武政規〔2021〕11號)中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程序辦理規劃手續。
(三)新型工業用地(M0)總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所在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工業用地總規模的10%,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2.0,并滿足城市空間品質、公共服務、市政配套、機場凈空控制等要求。各區應當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和規劃方案,合理確定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規劃控制指標。
(四)新型工業用地(M0)項目的產業用房的計容建筑面積占總計容建筑面積不小于70%,配套用房的計容建筑面積不大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其中,滿足職住平衡需求的員工宿舍、倒班房等配套用房建筑面積不大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15%。
(五)鼓勵產業用地內的配套設施按照適應性原則相對集中布局。新型工業用地(M0)產業用房可根據實際用途,參照辦公、工業建筑設計規范及停車位配建比標準執行。
四、供地管理
(一)新供應新型工業用地(M0),可以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也可采用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公開供地。以長期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實行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序可在租賃供應時實施,在承租方達到合同約定條件后需辦理出讓時,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以租讓結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賃部分單次簽約時限不得超過20年,可以續簽租賃合同。租賃期間,未經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同意,租賃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年限可彈性設定為20年—50年。
(二)已供地調整為新型工業用地(M0),原土地使用權人與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簽訂出讓合同或者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出讓年限可彈性設定為20年—50年。
(三)出讓(租賃)價格按照以下公式核算:
1.新供應新型工業用地(M0)的土地出讓(租賃)起始價格按以下公式計算:
P=N×〔M/50+15%×(C×S/40)×(1+Q)〕
其中:P為新型工業用地(M0)出讓(租賃)土地價格,N為新型工業用地(M0)土地出讓(租賃)年限,M為同地段的工業用地50年期市場評估價格,C為同地段的辦公用地40年期市場評估樓面地價,S為該地塊的總計容建筑面積,Q為分割轉讓比例。
2.已供地調整為新型工業用地(M0),項目開發主體應當按照新型工業用地(M0)的土地出讓價格與原用地土地價格的差額補繳土地出讓金,如差額出現負值,政府不予退返土地出讓金。
五、分割轉讓
竣工后的新型工業用地(M0)產業用房經各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可以分割轉讓。產業用房的受讓人應當是獨立法人單位,且符合各區的新型工業用地(M0)產業類型、投資和產出指標等準入條件。
新型工業用地(M0)產業用房分割轉讓比例不超過產業用房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0%,可按幢、層、套(間)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產業用房分割轉讓建筑面積不得低于500平方米。配套用房可以分割轉讓,但應當與產業用房相掛鉤,受讓人購買配套用房占配套用房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持有產業用房占產業用房總建筑面積的比例。
六、履約管理
市發改、經信、科技、商務、自然資源規劃、城建、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各區新型工業用地(M0)實施方案的指導,根據需要可進一步明確本部門涉及新型工業用地(M0)的細化措施。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擬定新型工業用地(M0)產業項目履約監管協議,內容包括產業準入條件、產業內容、建設時序、自持比例、投資強度、年產出比、稅收貢獻、節能環保、分割轉讓要求以及相應的違約處置措施等相關條款,與項目開發主體簽訂《新型工業用地(M0)項目履約協議書》。公開出讓文件中也應當明確新型工業用地(M0)相關內容。
本意見有效期為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見》施行前已供地的新型工業用地(M0)項目,仍按《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開發區新型工業用地(M0)發展的意見》(武政規〔2020〕19號)執行。